『我国真的没有关于“食用油专罐专用”的强制性法律吗? 1、先说一个冷知识,我国也没有关于“禁止把绳子勒到一个自然人脖子上并迫使其脚下悬空”的强制性法律,也没有关于“禁止把自然人的脸摁到沸腾的火锅里”的强制性法律。是因为这两种行为不违法吗?不,是因为我国有关于禁止故意杀人和禁止故意伤害的强制性法律。 2、看到有类似于《我国目前还没有“食用油运输专罐专用”强制性法律》标题的文章,其中有号称法律界人士解读了一下《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》(其中特地规定:“运输食用油应使用专用容器,不得混用”),说虽然有此规定,但很遗憾的呢,整个这份规范只是推荐性国家标准,而非强制性的。所以(摊手.jpg),群众希望国家在未来完善法律法规的心情可以理解,但现在真的没有处罚依据呢。 3、我很难理解这种解释的思路是蠢还是坏。再说一个冷知识,我国除了《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》,还有一部法律叫《食品安全法》,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贮存、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、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、无害,保持清洁,防止食品污染,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、湿度等特殊要求,不得将食品与有毒、有害物品一同贮存、运输。” 4、对了,1997年后还有一部新的《刑法》,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:“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。” 5、在如此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面前,连法学院大一新生在第一学期的“法理课”上都能学到,法律的解释方式包括“体系解释”。理应在追责和普法站在第一线的某些专业人士,搁这儿玩儿“白马非马”呢? 6、支持一查到底。上中下游的责任全都摸清。法律责任不是抢椅子游戏,不用甩,也不用抢,该有份的都有份。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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